网上科普有关“案例分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案例分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看在悬赏的份上 我帮你做吧 但是我只告诉你答案和原因 至于案例分析报告那些你自己来做 那个要做完几乎等于一篇小论文了~
案例一:1.甲某应负刑事责任 因为甲某作为一名教师且幼儿出去游玩是由甲某带领的 所以甲某对李某负有救助义务 李某掉进粪坑 而粪坑的深浅仅有80CM 这个深度是淹不死一个成年人的 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对李某掉入粪坑有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所以甲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粪坑脏而不愿跳入 不属于没有能力去救李某的理由 不过这是一个争议焦点 你可以往这方面拓展开来讲)
2.乙某无罪 因为乙某只是一个过路人 他对于李某的生命不负有救助义务 所以即使他袖手旁观 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案例二:这一题的争议焦点应是收养是不是合法收养 由于题目中没有明确指出 所以我按照合法收养的思路去做
1.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 因为刘非已被刘利铜夫妇收养 从法律上断绝了张金宝对刘非的抚养义务 也断绝了刘非对张金宝的赡养义务(这里也有争议)
2.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因为父母失去抚养的能力后 应由其兄姐来承担抚养义务 直至其成年为止
案例三:1.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未定,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其与其他人签订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2.法院应当判决 合同无效并让王某搬离
3.仍是无效 因为李某不是该房房主 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方可生效
4.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如何写出一篇优秀的案例分析。这个问题本站为您提供更多相关信息让你了解。
本期提要
案例分析体现了法官的实践智慧与分析者的法律思维,对司法实践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这些案例分析平台是否让你摩拳擦掌,跃跃欲试?该如何选择一篇有撰写价值的案例并逻辑清晰地写出案例评析?
本期庭前智囊栏目邀请了两位在撰写案例分析上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为我们倾情分享了他们关于案例分析方面的技巧与心得,相信他们的智慧会给正在苦思冥想撰写案例的你带来一些启发。
本期问题
优秀的案例分析,怎么写?
A1
智囊伙伴:孟高飞
案件分析是升华版的裁判文书,又是通俗版的理论文章,它的目标、定位、读者均不同于裁判文书和理论文章,因此撰写方法上也略有不同。对此,有三点建议供参考。
1.
选择重要的主题进行撰写。经手的案例成百上千,只有重要的主题才有撰写的价值。判断主题重要性的主要考量是案例展现出的裁判规则的指导性、典型性和可参考性,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审判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比如,新类型、涉新法、涉社会热点的案件,修正原有裁判规则或可对常见案件作类似化分析的案件等,均有撰写价值。对于有些主题,可以通过由点到线再到面等方式提升它的重要性。
2.
从撰写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入手。案例分析的思路与裁判文书的推理模式是一致的,都是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只不过案例分析的重心往往放在大前提的论证上,一般不在小前提的认定上过多着墨。
案例分析可以说是裁判文书的延续,是扩充版或升华版的裁判文书,撰写案例分析可以先从撰写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入手。偶尔发生的情况是,案件下判之后才发现是一个好的案例,虽然仍可补救,但往往存在二次劳作。在条件许可时,可以先把案例分析写好,然后再合理增删成裁判文书。
3.
案例撰写的核心在于裁判要旨的论证。案例分析的重点在三段论中大前提的论证,就是对裁判要旨的归纳、提炼与证成,从标题、要旨、案情到解析的全过程无不贯穿着裁定要旨的精神和灵魂。
标题部分是裁判要旨的高度提炼,尽量使用肯定式、结论性的陈述句式,把裁判要旨最核心或最主要的部分拎出来,让读者一秒看懂你的论点。裁判要旨部分就是把案例体现的新的裁判规范相对完整地提炼、描述出来。它一定是一项新的裁判规则,可以是对原有规则的修正或超越,也可以是在原有规则的空白、模糊、冲突处的填充、明晰或廓清。
案情部分是三段论中小前提的归纳,不是重点,因此围绕裁判要旨,对完整案情删繁就简,详略得当即可。
解析部分是裁判要旨的扩展,是案件分析中学理成分最重的部分,是对裁判要旨的复原和证成,需要充分展开论证,让人信服。但也不宜过于学理化,避免学究气。
A2
智囊伙伴:杨柳
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案例写作相伴而生,案例分析包含对裁判规则的归纳、裁判理由的证成和裁判思路的剖析。写好一篇案例,在观点正确、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尤为重要,以下分享一些个人写作案例的“小贴士”。
1.
案例选材新颖典型,裁判观点鲜明创新。案例价值在诠释法律规则的具体内涵及运用,首选是首例型、新类型案件,也可以是常见案件中存在的新问题或者处理结果上对类案有借鉴作用的案件,还有《民法典》施行后反映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案件等,通过审判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裁判规则。
我曾撰写了网络主播服务纠纷、网络名誉侵权、网购食品安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等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在选择上注重新颖性、指导性、学术性和典型性,更容易获得案例评选载体的青睐。
2.
找准切入点,掌握案例“三件套”。案例从争议焦点反映的核心法律问题切入,分为标题、裁判要旨、正文三个部分,正副标题不能混淆,裁判要旨简明扼要,正文部分包括案情概述、法院的审判认定和案例评析。
案例的重点是标题的拟定、裁判要旨的提炼和评析部分的说理。标题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例的切入点,归纳提炼争议判定的裁判规则。评析部分是对判决理由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拓展,切忌理论反复堆砌、以偏概全,应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3.
案件介绍繁简得当,评析说理架构分明。案情概述阐明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即可,审判说理也可适当精简,突出裁判观点。案例评析应分列段落和小标题,与裁判要旨、争议焦点相呼应,形成法律论证的清晰架构。
合同类案件可围绕合同性质、效力认定、履行抗辩、违约责任等具体论述。侵权类案件可围绕权利义务的界定、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展开论述。婚姻家事案件可针对法律定性、权利归属、证据规则等深入剖析,涉及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应用时,应在文末就指导意义进行升华,突出案例的亮点。
总之,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挖掘芸芸案件中的闪光点,把对案件的思考及时付诸文字。磨刀不误砍柴工,写好一篇案例必将是提升审判能力的有效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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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第一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也可以说是侵权行为
第二 乙将玉雕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第三 甲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 本案当中 对玉石进行雕刻的行为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添附之中的加工行为 可能存在下面的几种情况
1,可以评估玉石和玉雕的价值 看谁的价值谁就获得所有权 如果乙获得所有权 当然还要给甲适当的补偿
2,因为乙擅自处分甲的玉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也可是说是侵权行为 乙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又因为此玉石对甲有着特别的意思 有纪念价值 因此 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获得此玉雕丙取得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
当然 本案还可以运用无因管理的理论进行解答
甲如果认同了乙的行为,可以获得玉雕的价款并支付乙必要的费用
无因管理的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法律上的义务
正当的无因管理还应当具备不违反他人的意愿
乙管理了原本属于甲的事务 满足第一个要件
乙是为甲管理事务 是为了甲玉石的增值 显然不是为自己
乙并无为甲玉石升值的义务
因此他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至于是否符合正当的无因管理 还要看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此案件中乙并未取得甲的同意 如果得到甲的追认 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 此时严格来说仍然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只不过甲可以获得乙不当管理所得的利益 同时要支付乙必要的管理费用 如果得不到甲的追认 那就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是不当管理 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时甲可以以不当得利来要就返还所得的价款
这是我08年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看万国学校的司考教材上有关的东西得出的结论
纯属个人意见 你可以仔细斟酌
至于你说的第一 第二问是否重复 水平有限 我找不出其他的答案 次答案仅供参考 你可以等等其他网友的答案 对比下
哦 我明白了 这道题的第一问好似是要问他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如果是的话 那他就是无因管理 至于是不是正当的无因管理还要视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他应该是不当的无因管理 但不管是正当的无因管理 还是不当的无因管理都属于无因管理 上面的无因管理的理论就用上了
关键看出题人的意思是什么
再有其他的我现在想不出来了 你有什么疑问再说吧
其实 一个问题的答案不只有一个 可以有多个 民法的理论是相通的 某种行为符合此理论的同时也可能符合彼理论 甲擅自对玉石进行雕刻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 但同时他又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可以是无因管理 同时,他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成立了不当的无因管理,而不当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说他是侵权行为也不为过
总之 关键要看出题人的意愿,他想要什么样的答案
有疑问再联系吧
1、简述:被告人李某先有抢劫的故意在先,继而有强奸的故意,但是由于李某嫌财物数额太少而自动放弃犯罪并返还了所得的财物,接着产生了强奸董某的想法,但是由于董某的反抗及机智周旋而使李某中止了强奸的行为,并且在事后李某又拿出500元钱给董某,让其看伤,从始至终董某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
2、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是未遂还是中止?针对李某实行的两个阶段的行为,判断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司财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具体分析:讲李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前部分为抢劫部分,后部分为强奸部分。
抢劫:李某的行为有抢劫的故意,又根据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明显是入室抢劫,既遂的处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李某因嫌数额太少而返还财物并自动放弃了继续犯罪,所以应判定为李某中止犯罪,根据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强奸:继入室抢劫中止后李某对董某产生了强奸的想法,根据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既遂的处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董某的反抗及机智周旋,有效的阻止了李某的行为,而董某也未造成损害,可以判定为是以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又根据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以上分析,李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及李某具体的行为,最终处罚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轻或减轻后应为3年,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具体判决视法院具体判决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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