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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可以在做上缴的分录时先做一笔计提的分录。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金,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用来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对于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计入“所得税费用”“本年利润”“应交税费”等科目进行核算,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一、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等。
二、什么是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结算户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在会计中,银行存款属于资产类。期末余额就在借方。在会计分录中,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详细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所得税费用是什么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其中,当期所得税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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